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
文件编号:[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
发布时间:2000-09-30
实施时间:2000-09-30
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为了使全国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于1998年签订了“许可证电子数据联网核销协议”。经过一年的技术准备和试验,双方从1999年9月1日开始在13个口岸海关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了海关验证效率,缩短了企业报关时间,规范了许可证签发管理,同时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伪造许可证走私、套汇等不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依法行政,推进外贸管理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现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许可证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是不及时上报或核对许可证电子数据,影响企业报关,并产生经济损失的,外经贸部将追究有关发证机构的责任。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三)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EDI中心、海关总署热线电话及联系人
外经贸部许可证局:
许小钢:(010)65224689BP:(010)65055599-87008
潘智:(010)65224689BP:(010)68335566-28587
李红卫:(010)65225873BP:191-1255743
戎志晖:(010)65225873
外经贸部EDI中心:
田嘉承:(010)65198180(010)65221166-6803
王辉:(010)65198440(010)65221166-6820
何雪佳:(010)65221166-6804
海关总署:
纪会立:(010)65195989
尹光:(010)65185989
徐兰平:(010)65195987
值班电话:(010)6519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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