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海运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9-13
实施时间:2000-09-13
关于加强对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管理的通知
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物流系统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海运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和多式联运、物流等新兴运输技术的发展,我国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的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在国际集装箱运输和货物的供应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是,近年来,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集装箱中转货运站(企业)的设立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有的中外合资(合作)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外方出资比例不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有的集装箱中转货运站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为切实加强对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清理集装箱中转货运站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没有按照“国务院243号令”履行审批程序,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应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经批准的,可以继续开展就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集装箱中转货运站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中国投资者设立集装箱中转货运企业,应当取得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持相应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集装箱中转货运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持相应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海关监管或和海关备案的集装箱中转货运企业,应当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备案确认。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务院243号令”的宣传贯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
附件: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情况调查表
附件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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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企业│主要经│企业│批准│投资者属性│外方投│是否存放海│海关是┃
┃号│名称│营范围│类型│机关├──┬──┤资比例│关监管货物│否设监┃
┃│││││中方│外方│││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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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企业类型”是指中资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
2.“投资者属性”分为港口经营人、航运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物流经营人、其他等六类。
3.“经营范围”按企业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4.此表可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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