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关..
文件编号:劳社部函[2000]162号
发布时间:2000-09-11
实施时间:2000-09-11
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现将《中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1日
中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
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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