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文件编号:建党[2000]58号
发布时间:2000-03-01
实施时间:2000-03-01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责任界定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四)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负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工作,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负责。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工作,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职能各负其责,按要求严格自律。
部内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修订,由主办司局分工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督促。
1.《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展览管理规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由办公厅负责。
2.《收入申报制度》、《谈话提醒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兼职出书讲学制度》,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3.《民主生活会制度》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4.《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由综合财务司负责。
5.《出国审批制度》由外事司负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一)是否按要求传达、学习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期或及时分析研究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同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工作一道,纳入了业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是否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开展了切实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三)能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是否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
(五)上级对下级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有无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这些办法是否行之有效。
(六)能否严格执行《
(七)能否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查处案件、执法监察、组织协调工作依法进行领导,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能否自觉做到,不利用行政权力或社会关系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我部涉嫌人员的依法查处。
对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自身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处分。
(五)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为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免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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