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0]63号
发布时间:2000-02-14
实施时间:2000-02-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部门形象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地籍管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此项工作已列入我部今年的工作计划,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做好试点工作。
首批试点确定3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一)。试点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试点进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做到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各试点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作为政府行为,加大工作力度。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试点时间、范围、机构、设备,组织落实、方法步骤和工作制度建立的设想,需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效果,总结验收的内容等。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00年2月29日前报我部地籍司。
二、采取措施,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这次试点为期半年,时间从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我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附件二)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各试点单位要明确建立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制度,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对现有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清理,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以保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重点解决查询结果的权威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重点解决查询费用、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创造条件。试点工作完成后,我部将进行总结验收,届时,各试点单位要及时上报试点总结材料和对《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的修改意见。
附件:一、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城市名单
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略)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崇文区
2、天津市红桥区
3、河北省廊坊市
4、山西省晋城市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6、辽宁省大连市
7、吉林省长春市
8、黑龙江省鸡西市
9、上海市
10、江苏省苏州市
11、浙江省慈溪市
12、安徽省铜陵市
13、福建省厦门市
14、江西市新余市
15、山东省青岛市
16、河南省漯河市
17、湖北省仙桃市
18、湖南省湘潭市
19、广东省汕头市
20、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21、海南省海口市
22、四川省宜宾市
23、重庆市渝中区
24、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2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26、陕西省西安市
2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28、青海省西宁市
29、宁夏自治区青铜峡市
30、新疆自治区昌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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