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审计署令第1号
发布时间:2000-01-28
实施时间:2000-01-28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被检查审计机关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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