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关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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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7-06 07:10:02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关于2000..

文件编号: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00-01-11

实施时间:2000-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利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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