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1999]791号
发布时间:1999-11-22
实施时间:1999-09-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2、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上述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办理。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编号:
_____海关:
兹证明(企业名称)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资金性质:
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万元人民币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万美元
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备注:
审批部门
(司局级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编号:
_____海关: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兹证明:本项目经以号文于年
月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额:万元人民币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汇额:万美元
备注: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
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编号:
_____海关:
兹证明(企业名称)在本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中进口的设备(详见所附清单),价值(外币),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或同类产品中性能不能满足需要,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清单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司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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