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10-31
实施时间:199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3、删去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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