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出入境边..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10-26
实施时间:1999-10-26
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行政复议实施后,对已改职业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隶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对现役制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根据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时,要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业务部门要配合法制部门办理好行政复议案件。
(一)根据
1.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阻止入出境、扣缴证件、留置盘问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边防检查站申请颁发有关证件,但边防检查站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根据
1.国务院部、委、办制定的规定;
2.公安部(包括与其他部、委、办联合)制定的规定;
3.公安部边防局或出入境管理局(包括与部其他业务局或有关部、委、办业务司、局联合)制定的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的规定;
6.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制定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办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受理此类复议时,对上述前3项规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法和其他材料一并转送公安部法制局并抄送出入境管理局作出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公安厅、局和总站在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对本级制定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作出修订。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边防检查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大致能证明案情事实或说明有关问题,公安厅、局或总站就应当受理。申请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二)申请复议的形式。申请复议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需注意,对以口头形式申请的,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要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受理复议的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首先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公安厅、局和总站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然后作出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单独列支,并予以保障。
(四)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受理行政复议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公安部已制定下发,各地可按规定的格式与要求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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