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09-16
实施时间:1999-09-16
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评选程序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授奖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奖励经费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的赞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有关企业可以共同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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