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号--法国葡萄酒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17 07:12:5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号--法国葡萄酒

文件编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号

发布时间:1999-07-21

实施时间:1999-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4号)

据悉,产自法国沃克吕兹省、阿尔代什省、德龙省和加尔省的葡萄酒因使用了目前已禁用的以牛血为原料的葡萄酒净化剂,造成自6月中旬以来上述地区的数万升葡萄酒被法国有关部门封存。为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我国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特公告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所有进口的法国葡萄酒须出具法国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系原产于上述四省的葡萄酒,其原产地证明上必须注明没有使用以牛血为原料的葡萄酒净化剂,否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扣留。
2.对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法国葡萄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暂时不接受报检。
3.所有法国葡萄酒的原产地证明需由法国指定的官方机构出具。证书中应同时附有中文译文。具体出证机构名称待法方明确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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