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5-30 07:10:20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01-06

实施时间:1999-01-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结合直辖市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官的批准权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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