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文件编号: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发布时间:1998-12-22
实施时间:1998-12-22
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1998年12月22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一)《
(二)《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其他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一)初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
(一)该兽药在使用中发生畜禽死亡,以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兽药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兽药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决定不妥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一)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满的;
(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一)兽药生产、经营者被吊销《
(二)兽药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严重问题而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被国家列为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产品的;
(四)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内,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统计兽药抽检不合格次数累计达三批次以上的;
(五)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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