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12-15
实施时间:1998-12-15
近期,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有了新的进展,中外双方签定的石油合同(包括风险勘探石油合同、未动用储量开发合同、提高采收率开发合同和单井技术改造石油合同)陆续进入了生产期。现就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外双方签定的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应执行《国务院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