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
文件编号: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3号
发布时间:1998-12-04
实施时间:1998-12-04
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闽交运〔1998〕227号)收悉。关于你厅反映的你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第三局《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通知》(公治〔1998〕956号)(以下简称《公安部三局通知》)精神,对已经纳入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范围的汽车(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办证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已在汽车维修行业引起混乱的问题,我部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是由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均涉及治安问题,犯罪分子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业”是不确定的,并且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要求,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已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再专门搞一个《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必要性不大。
二是企业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是由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将治安管理与经营单位的正常业务强行联系是不合理的,因此擅自解释、扩大“特种行业”范围并要核发许可证,势必会增加经营者所办理证件的数量,增加办事难度。
三是“机动车修理业”不应属于“特种行业”,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修理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业,纳入了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围,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行业管理规章,使“机动车修理业”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其治安管理也是按照目前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的,因此将“机动车修理业”作为“特种行业”没有实际意义。
训费或保证金等费用都违反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如对不服从者采取罚款或扣人的作法则更是错误的。
请你厅据此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妥善解决此事,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公路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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