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9-10
实施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取理取样员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协助取样员或检查官从事检查取样工作;
取样员应担任助理取样员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工作成绩良好,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可以独立从事检查取样工作。
检查官应担任取样员四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处理特殊、意外情况的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可以独立从事检查取样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指定任一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一)接受工作委派,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取样工作;
(三)揭发和检举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四)保守兴奋剂检查工作秘密;
(五)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任务的礼品馈赠、宴请等;
(六)参加业务培训。
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能廉洁拒贿、坚决与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在工作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规定而造成取样失误或各种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受贿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警告、取消其取样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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