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2 08:51:4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发布时间:1997-09-29

实施时间:1997-09-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
〔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