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2 08:40:3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7]第224号

发布时间:1997-09-15

实施时间:1997-09-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
〔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