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
文件编号:法释[1997]3号
发布时间:1997-08-05
实施时间:1997-08-07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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