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06-04
实施时间:1997-06-04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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