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1 08:35:13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

文件编号:署税[1997]463号

发布时间:1997-06-02

实施时间:1997-06-02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
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署税〔1997〕4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
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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