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05-12
实施时间:1997-05-12
第一章总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二章管辖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第三章审理
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游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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