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1997]第74号
发布时间:1997-03-10
实施时间:1997-03-10
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
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的请示》〔沪工商案(1997)第1号〕及案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内设立加工点,从事黄金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其行为违反了《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职权范围内曾于1995年9月28日电话答复,并于1996年10月3日发文(公字〔1996年第49号〕)答复,此案由你局直接处理,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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