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8:41:3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124号

发布时间:1997-03-03

实施时间:1997-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

(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1997年3月3日)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
1中国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30广东广州
2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84河北石家庄
3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65贵州贵阳
4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20湖南长沙
5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15.8江西南昌
6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28江苏张家港
7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23辽宁大连
8柳州华兴公司10广西柳州
9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16北京
10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35北京
11国营官厅华侨农场8.7河北怀来
12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8.7陕西西安
合计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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