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发布时间:1997-02-21
实施时间:1997-10-01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1997年2月21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档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第三章项目报建
水运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一)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工程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3.具有与所报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与组织评标等能力;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
4.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立项的批准文件;
2.获得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建设资金已纳入投资计划;
4.具备与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5天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建表后15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报建;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四章资信登记
水运工程建设资信登记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下列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行业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5年从事水运工程的业绩、信誉评价及证明。
(四)申请单位3年内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能够反映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证明。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查登记。
其它二级(乙级)、三级(丙级)和四级(丁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注册地所属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报交通部核备。
新组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等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取消其资信登记。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资信登记公告。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委托给未经资信登记的单位。
第五章勘察与设计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交通部《部属单位小型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其他部门审批的应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概算调整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招标与投标
(一)报价合理,施工工期合理;
(二)施工组织方案可行,施工进度安排科学;
(三)有保证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的施工设备及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经过认证批准的与项目规模一致的项目经理;
(五)施工单位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或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七章合同管理
(一)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二)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勘察设计取费规定;
(三)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采用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试行);
(二)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监理取费规定;
(四)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采用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试行)和《内河航运建设土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二)应符合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与要求;
(三)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全责,严禁将工程切块、分割发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施工合同价款的30%;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八章工程实施管理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报建已完成;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到位;
(五)施工图满足施工要求;
(六)已进行开工前审计。
水运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章法律责任
(一)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进行资信登记就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标单位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予以警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理单位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三十九条与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单位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视为无效,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工程肢解后招标,应纠正,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单位不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就开始组织招标的,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补办项目报建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标;未经批准即组织招标,或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未经审查和批复就进行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的,不予办理开工报告;不办理开工报告,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工,按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后才可复工;不落实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应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落实有关单位后,才给办理开工报告;未按规定将合同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应限期补报。对建设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单位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结果无效,责令停止有关活动,可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条规定,应限期3个月内补验,可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质量监督单位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能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或乱收费的,应予纠正,并视情节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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