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8:27:28  评论()

文件名称: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02-12

实施时间:1997-02-12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略)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略)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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