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
发布时间:1997-01-22
实施时间:1997-01-22
《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第二十一条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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