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210号
发布时间:1997-01-02
实施时间:1997-02-01
现发布《
总理李鹏
1997年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一)反对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一)对阐述、传播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第七章附则
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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