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1号
发布时间:1996-12-24
实施时间:1996-12-24
部长孙家正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
综合音像资料馆是收集广播影视节目及其他各类音像资料,并进行综合利用的专门机构。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是服务于本行业的进行音像资料信息研究的专门机构。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由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设立。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的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一)必须是事业性质的单位;
(二)具有不少于10人的事业编制名额,其中专业人员名额不得少于60%;
(三)具有必要的开办经费;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标准的资料库房和其他必需的业务用房;
(五)具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六)每年具有不少于50万元的以保证开展业务、维护和更新设备的经费来源。
设立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由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三章音像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和省会市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不得进口前款内容的音像资料。
综合音像资料馆应主动收集电视剧制作单位、电影制片厂、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录音录像出版单位制作的影视节目作为馆藏音像资料。
使用音像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音像资料的利用和保护
确需在前款规定以外场所组织内部观摩的,须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派专人监片。
禁止在内部观摩等有关活动中,对音像资料进行广告宣传和公开售票。
第五章罚则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内部观摩范围的;
(二)擅自提供未经批准的音像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在规定场所以外组织内部观摩的;
(四)内部观摩的内容与本机构收集范围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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