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7:25:5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发布时间:1996-12-17

实施时间:1996-12-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包括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务、销货款)。扣留财务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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