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6]408号
发布时间:1996-12-13
实施时间:1996-12-13
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做好当前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产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今年10月专门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是否继续延续由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基金负担能力确定。在批准的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对超过批准的延续缓缴期、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并建议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补贴。
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对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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