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6]186号
发布时间:1996-09-11
实施时间:1996-09-11
[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
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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