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
文件编号: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
发布时间:1996-09-10
实施时间:1996-09-10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非法倒卖房地产、无照和超范围经营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合同不规范、房地产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税费流失等。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参与监督管理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制订房地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办理其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3.对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
4.规范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济合同文本,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鉴证;
5.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活动;
6.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7.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1.按照《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行纪及代理等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按《
1.进行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物的基本情况、销售价格、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交房期限、维护保养、产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审查管理和鉴证制度。
2.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符合《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应依照
1.凡非国家定价出租的各种所有权房屋,其交易行为均应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
2.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住用房租赁暂除外),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租活动。
3.房屋租赁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
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可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开办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屋出租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2.对非法倒卖公有房屋牟取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3.对在房地产市场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进行非法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据《
4.认真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申诉,及时处理消费者协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落实管理人员,把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搞好内部协调,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以切实达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目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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