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8 07:29:5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发布时间:1996-07-25

实施时间:1996-07-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97
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过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