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6 09:03:36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

文件编号:司发通(1996)087号

发布时间:1996-07-08

实施时间:1996-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司发通(1996)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证管办(证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证管办:
根据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原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告,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核查,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共169个律师事务所,591名律师)
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10个律师事务所,41名律师):
中信律师事务所
张宏久杨小蕾王志雄丁建祥张炳昆
康达律师事务所
苏北新娄爱东刘冰晶童明友吕延峰
天达律师事务所
李大进陈烽宁立
天平律师事务所
陈朱承彭光亚卢锡光宫苗红
长城律师事务所
梅培华王益军王君张学运
中咨律师事务所
贾军苏胜尹建林孙军豹
信利律师事务所
高宗泽丁志钢甄占川
华联律师事务所
谢炳光于世华樊天佑刘玉光王一伊
姚惠娟李治宗
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丽涂建任国均
众鑫律师事务所
任继圣王云杰蒋兆康
北京(18个律师事务所,71名律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何斐佟忠周卫平曹欣光赵燕
江惟博
北京市国证律师事务所
权绍宁杨华张振宝常明传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庞正中刘治海贺宝银于德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韩小京邸晓峰刘钢白涛
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
白维张绪生徐跃武叶红
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谢建国刘瑞华徐毅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徐家力李京生潘忠仁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徐勇刘鸿庞民京贾春生
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
刘红宇汪群赵洪琛吴伟张卫华张筑训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丛培国冯方张利国
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黄丹涵冀宗儒王新华鲍卉芳
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
李鸣吴志攀钱明星
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
龙翼飞叶林贾林青董安生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战崇文杜宝成刘庆平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王俊峰白彦春刘刚杰
大成律师事务所
彭雪峰吴跃生郭卫东康成玉江华
君合律师事务所
肖微吕家能赵燕士
大众一旭业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尚公郑永新姜平徐孔涛夏卫民
天津(5个律师事务所,18名律师):
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孟卫民丛英李天力王冬梅李淳孔金荣
天津市商务律师事务所
杨宏刘洪杰赵国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尹向冰冯文利李清
天津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李滨李健鸣王同民
天津港保税区律师事务所
王健宋丽萍李群
河北(4个律师事务所,13名律师):
声远律师事务所
邢建民傅宏江孙玉来
燕赵律师事务所
马越平吕建华贺少林金佩莹
冀立律师事务所
杨志军马跃彬刘振文
石家庄市珠峰律师事务所
杨东兴窦晓成曹英岭
山西(5个律师事务所,15名律师):
山西经济律师事务所
韩改云司东南张志宇
山西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
孙智陈爱珍温如兰
山西第二律师事务所
阎怀庆原建民寇峰
太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韩善瑾赵俊峰
太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李萃平李莉萍田根柱
内蒙古(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
赵联林树钧史强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刘爱国张如积许鸿书
内蒙古自治区法苑律师事务所
张凤鸣施文正吴振平
内蒙古合众律师事务所
王明志张伟建田文亮
包头市建中律师事务所
宋建中刘卫民刘怀宽宋亿兵
包头商泰律师事务所
张靖如李晓青张承根
辽宁(8个律师事务所,28名律师):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
戚桓周福光彭绍群
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金锡盛朱仲平徐静波高茹珍
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龙连芝齐群杨子昌
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王法瑞郝志强孙莲卿
大连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宝有刘绍霖张开胜
丹东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王晓东周克剑贾方王毅贾霓
本溪市律师事务所
李深王金伟朱广甫
鞍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李成科韩明科陈庆阳方正
吉林(5个律师事务所,17名律师):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杨继方张启民董志强刘志忠
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白如永于淑贤丛义刘金凯
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张生久朱柏彦杨文锋
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徐沛荣贾国发冷保亭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卢桂馨王刚苗斯柏
上海(12个律师事务所,39名律师):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郭立邹佳莱王勇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万恩标吴海龙严励弘
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俞云鹤孙志祥蒋鸿礼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高前和薛勇邵曙范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郑幸福王骞李庆李向农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童传昕黄文杨钢
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
毛柏根刘大力谢郑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吴伯庆袁杰李志强韩炯
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
谷云章沈富强王松浩陈经纬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殷畹秋程建跃薄一超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段祺华龚晓航周琪
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郑传本曹海燕潘志强
江苏(3个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
江苏律师事务所
马群刘向明万川
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张国平居建平王道富乐宏伟
南京经济律师事务所
黎民于昕陈应宁景忠
浙江(11个律师事务所,36名律师):
浙经律师事务所
柳国强李根美黄廉熙徐光
信安律师事务所
张春鸣童宏军吴勇敏
天册律师事务所
王秋朝章靖忠余永祥
星韵律师事务所
胡祥甫沈田丰蒋胤华陆幼江
和平律师事务所
何建平虞克飞吴豪骏陈雄武
天一律师事务所
姚成刚杨红斌郑志鸿
国大律师事务所
陆国庆王遵义蔡乐平
平宇律师事务所
冯明聪陈豪黄跃君
靖远律师事务所
姚武强唐松华沈金华
和义律师事务所
童金康郭理法张彤
导司律师事务所
罗杰梅志成徐军
安徽(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
联合律师事务所
葛长金于雷李荣
福建(11个律师事务所,35名律师):
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
洪波陈建敏蒋方斌
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
潘水生除海风郑小琳
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
沈毅民李学元黄琛
福州闽天律师事务所
陈勇吴格黄华英
福州合立律师事务所
候立徐军吴江成
福州中惠律师事务所
童建炫孟旭刘雄
福州钧容律师事务所
许培卿王凌黄怡张志戎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张斌生高燧涛郑振辉陈文荣
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
费克俊陈旭俊连重祥
泉州市侨经律师事务所
李文伟周宝星蔡书榕
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
林纪武张坚刚邓永华
江西(3个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
江西省律师事务所
肖敏张大伟杨建刚方世扬胡海若
江西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施明报成新生秦啸
九江市海事律师事务所
郭能生王际民钱钧
山东(5个律师事务所,16名律师):
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
张守志郑海鹏李晓明
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
陈瑞福宫香基高景言于新
济南大千律师事务所
江鲁李伦钟志刚
济南泉城律师事务所
王民生张宝义李伟
青岛琴岛律师事务所
史志军王亚平栾丕强
河南(2个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
河南中正律师事务所
马培长罗新建王京宝赵虎林
河南明达律师事务所
高建平董鹏叶树华
湖北(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
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秦前坤张才金彭和平
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
任华哲李新开卞翔平
武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李富洪刘建农周炎发
湖北省武汉市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
刘元耀姚启超郑秀荣
武汉正信律师事务所
纪诚信方芳李犁顾恺
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
柳平易树人崔宝顺
湖南(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康笃华陈敏辉胡赞兵
湖南省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
赵野罗光辉赖杰刘彦
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杨建伟罗任君彭顺其
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黄成德卢建刚申验
湘潭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张湘平林迪平张立平
湖南省岳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唐亮黄艳艳金运莲
广东(21外律师事务所,75名律师):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张锡海张建中黄笑燕
广东律师事务所
高海生曾怡刘心旺
广东证券律师事务所
谢瑞生冯作青罗浩东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李维新曾亦军刘良明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薛云华王晓华刘伟明
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亚和张晓平章震亚杨青燕吕晖吕府通何力新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
王石清许世芬黄松良全朝晖
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马建国卢坚李芸
广州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
易民胜王波杨爱斌梁廷婷杨大飞
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马辉陈荣奋陈长明朱文进
湛江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许明沛程友强覃华
汕头市大潮汕律师事务所
吴锡波林荫梧林绰然
珠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黄海波罗金凤张文晶
深圳市星辰律师事务所
郭星亚庄家紫朱敏雄
深圳市金地律师事务所
黄雄坤黄亚平肖铁
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
徐育康郑伟鹤许晓光靳庆军刘凤良朱皓李东民
深圳市富源律师事务所
杨孜陈小明陈利民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
陈学明陈鲁涛宁敏
深圳市金源律师事务所
金永泉徐静蓝波
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
辛焕平赖伟文朱黎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任湘清王小南彭洪波
广西(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石吉林滕华文荣盛
海南(3个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
方园律师事务所
刘峰涂显亚姬敬武
江海律师事务所
李块陈四海陈少明
诚信律师事务所
程晓东王振强项家芳
四川(8个律师事务所,24名律师):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刘安颖钟长青寇孟良
四川省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
张中伦张玲玲陈衍敏
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
阎小川冯子祺王凡
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
黄毅吴永名卢晓明
中维律师事务所
顾培东刘西荣王建平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振海肖代金董毅
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李盛祥黄远洪黄跃
重庆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刘兴全甘兰孙常根
贵州(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
贵州省经贸涉外律师事务所
王心海曾珍李莉
云南(3个律师事务所,17名律师):
云南律师事务所
马军刘胡乐杨西安谢同春王达人高崇华陆家棣王碧兰
丹洁周继维龚宇晖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郭靖宇段建新伍志旭
昆明协和律师事务所
梅青生韩嘉金正中
陕西(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
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梁胜国韩力王炳森
甘肃(3个律师事务所,13名律师):
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王森刘成江陈顺林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王京武陈耿赵亚林石金星琚向晖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
赵荣春田夏桐赵克宏杨军孙健
青海(2个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
青海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刘柏林薛刚白廷举陆继龙
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祁建国李春燕任萱聂晓炯
宁夏(3个律师事务所,10名律师):
金天平律师事务所
于咏梅王春杰成秉康
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张建民白荣森尹福海
康程律师事务所
康继业陈全保程璇何杰
新疆(2个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金山甄振邦田海星王仑李宝江
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房福利夏忠英洪振江

二、经核查,下列律师保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但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前或正式调入经过本次核查的律师事务所前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共435名律师)
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
刑修松
北京:
王立华高爱国张学兵陈文朱玉栓唐金龙张涌涛魏蒂
刘敬华王明立郝惠珍孙铁高晓风叶渌袁胜华林岩
张永宜王以岭刘宁康健任唯东刘双春关安平宋石民
张自力张文瑞王建华史兰生阚绍启何连水田凤常王益民
陈骥刘勇王奇利李军严浩牛琳娜阎军葛传洪
张新华路庆武王凯刘红宇郑斌谢朝华常东昊张秀文
刘柏荣杨晓明郭敦序袁烽任丽颖何永刚李文
天津:
常万祥王世鑫张秀清董力成徐玉平宋扬李贺江钱连和
杨月明高纪利刘晓霞张盈张婉刘勇吕常胜韩慧英
孙芳桥邱明洲
河北:
刘铁英刘宏凯李俊杰张继新齐明亮狄新立李习之安治山
孙国林
山西:
郝广兴杜国庆董保建朱景春
内蒙古:
赵信于凤江李荣农冯仲实刘培祜李久荣高娃
吉林:
谢伟光温尚杰杜景义
黑龙江:
周岘张然刘文义胡凤滨张本民陈远礼周淑颖赵连勤
侯瑞华赵延年郭西宁姚恒东黄国光姜山赫梁铁峰
上海:
刘学灵盛默朱洪超江宪吕红兵戴华李骐葛剑秋
张震方王荣吴定琛陈荣李国机童其伟薄海豹张巨波
宋文莘唐勇强陆国忠陈克明柳三泓李培良傅玄杰尹文清
张飚陈瑞谟金鹤山沈国权聂鸿胜吕国耀秦悦民郑建平
黄海林
江苏:
李进才管小华张纯洁辛小标蔡政伟谈宝林朱安山李世健
杨小龙徐苏平杨蓓伦孙南申陈瑞良王雪峰朱飞龙朱伟
朱木金朱昀
安徽:
苏琰李益如陈锡林李德玲雷延平耿鹏
福建:
江浩雄陈瑛明甘旭东赵修果林雁王仁堂
江西:
战赢魏委万春林孙恒太彭喜根熊朗秋
山东:
刘少可崔海福陈国华秦达飞霍建平刘正江王为民于朝曦
孙义方建敏李树学王民张玉梅应明李保升陶志超
王凤林王辉赵连臣刘群郭晓东
河南:
刘振甫葛健孔永刚李德茂韩昭东郭希杰房晓东陆咏歌
湖北:
董龙芳陈琬红廖昌宏顾强郝军蔡学恩李顺义李小堪
朱正义王海漫何韵铭杨玲张天武张文来张树勤肖邦华
熊平
湖南:
李凤祥朱旗袁爱平张京华刘洵秦家湘
广东:
郭锦恺曾文秀赵汉根曹伟龙黄京生詹小彤谭志英龚铁球
林文张育泉李任开何绍军成民康陈捷陈登嘉叶更裕
吴宇平张国新崔玉祥徐志光陶建军黄思周黄溢甄锦宁
王继宁孙丙申夏岩邓梁君梁映霞林耀荣刘本中黎伯亮
叶乃夫陈默张少兵李峻峰刘伯渝彭清正冯晓阳崔建川
周兵胡永森李建辉江晓华梅光卫何岸磷张伟华程禹斌
廖祥平阮德平宋治勇张天国赵万山张秋陈紫芸周荣炽
劳逸谭润林凌代坤茹恩敖伍穗生王炜洲鲁英罗珍
周介立王述之吕国昌赖鸿就陈锡稳刘无明刘棉春许粤胜
郑飞象胡荣国张宪忠王建傅志伟黄士林黄湘南张爱平
赵远刘继骆冠新丁新潮陈健韩宪君吴云南吴婉贤
广西:
郭凤武许军利赵明健卢凌程兴华蒋洁黄丽娟彭志鸿
王云王玉克
海南:
张庆妮常海浪林大进林接明黄儒良李仕府符策刘春生
刘云张金强赵卫庞道斋邢益川
四川:
胡家贵张永华阎民宪熊四平张进渝彭静周清智钟新德
陈理黎耘赖庆楷王黎赵泽隆杨安国周小敏谢伏
石春相李文学张俊华温晓宇丁昭陆希平石晋勇叶双潮
丁海平韩鲲吴万嘉王胤能毛林岳黄新姚建王际军
李庆宇常建新
贵州:
贾平宋诗扬程朝华肖祥惠贺红源刘崇贵李中陆禹小东
陈媛媛郭虎峰
云南:
苏建明王贝莫卫文杨玉清许文毛盾李勇史鸿
张承荣李伟民王中汤建新
陕西:
白正谊李建群王育才咎成吉卫学政吕延鸿王松敏袁野
何玉辉雷宇宁杨永昌刘国维窦醒亚曹俊杰侍明仓鱼安刚
甘肃:
田野赵庆华谢明金黎平孟宇欣翁卫华
青海:
高镁生
宁夏:
马同根宋炳河赖声洪卢红王万杰乔录儒
新疆:
马道建王元兴刘江华俞文杨桂尧纪国江

三、经过本次核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只有两名的律师事务所,在1996年9月30日前可以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1996年10月1日后仍未能符合条件(即有三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的,将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如1996年9月30日前将人员补充至三人以上的,按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重新填写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届时予以审核、公告。
未经核查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四、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自1993-1995年共同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可延长到1996年9月30日止。1996年10月1日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启用新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从现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调至其他律师事务所,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书面形式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律师,以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件无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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