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7-06
实施时间:1996-07-0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分类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期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编写。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五章培训管理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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