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20 07:24:03  评论()

文件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3-24

实施时间:1996-03-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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