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
文件编号:署税[1996]236号
发布时间:1996-03-19
实施时间:1996-03-19
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
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即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对以上两类项目投资额分别低于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宽限期。”为正确执行国务院上述决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信的技改项目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具体商品减税审批手续和商品范围原则上仍按经进[1986]394号文的规定掌握执行。
各地主管海关要与各地经贸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宽限期内技改项目的重新确认及税收优惠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及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联系。
附件1: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附件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略)
附件1
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
│以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冶金(含黄金)│
│有色│
│建材│
│化工│
│石化│
│地矿│
│森工│
│稀土│
├──────────────────────────────────┤
│以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机械(含汽车)│
│电子│
│轻工│
│纺织│
│医药│
│中医药│
│烟草│
│包装│
│食品│
│卫生(生物制品)│
│商办工业│
│农办工业│
│新闻出版及印刷│
│印钞造币│
│水产品加工│
│水利│
├──────────────────────────────────┤
│其他特殊行业如军转民(包括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公司、司│
│法、民政、建设、内贸、外贸等部门及承担国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的研│
│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划分审批权限。限下项目由部门或│
│地方审批。│
├──────────────────────────────────┤
│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用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元)以上,属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