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发布时间:1996-03-15
实施时间:1996-03-1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管辖其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机关。
第三章受理程序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理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四章附则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第六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
第三十五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