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输往欧盟的普惠制商品的关税优..
文件编号:外贸部公告1996年第1号
发布时间:1996-03-01
实施时间:1996-04-01
经与欧盟和香港有关当局协商后,外经贸部决定授权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各国普惠制受惠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有在中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由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四栏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并签字、注明日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