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5]80号
发布时间:1995-12-14
实施时间:1995-12-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
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80号)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转让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