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9 07:14:25  评论()

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文件编号:交函体法[1995]539号

发布时间:1995-12-12

实施时间:1995-12-12

交通部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95年12月12日交函体法[1995]539号)

交通部1995年3月15日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货物运输。《货规》第100条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与前述《货规》第100条中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的法律关系相似,船舶租用双方在船舶租用关系上的区别不影响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也应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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