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发布时间:1995-12-08
实施时间:1996-01-0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9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
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表一
┌────────────────┬─────────────┐
│净含量│负偏差│
│├───────┬─────┤
│Q│Q的百分比│g或mL│
├────────────────┼───────┼─────┤
│5g-50g│9│-│
│5mL-50mL│││
├────────────────┼───────┼─────┤
│50g-100g│-│4.5│
│50mL-100mL│││
├────────────────┼───────┼─────┤
│100g-200g│4.5│-│
│100mL-200mL│││
├────────────────┼───────┼─────┤
│200g-300g│-│9│
│200mL-300mL│││
├────────────────┼───────┼─────┤
│300g-500g│3│-│
│300mL-500mL│││
├────────────────┼───────┼─────┤
│500g-1Kg│-│15│
│500mL-1L│││
├────────────────┼───────┼─────┤
│1Kg-10Kg│1.5│-│
│1L-10L│││
├────────────────┼───────┼─────┤
│10Kg-15Kg│-│150│
│10L-15L│││
├────────────────┼───────┼─────┤
│15Kg-25Kg│1.0│-│
│15L-25L│││
└────────────────┴───────┴─────┘
表二
┌───────────────┬──────────────┐
│净含量Q│负偏差(Q的百分比)│
├───────────────┼──────────────┤
│Q<100m│2│
├───────────────┼──────────────┤
│Q≥100m│4│
└───────────────┴──────────────┘
表三
┌──────────┬─────────┬─────────┐
│定量包装商品│抽样件数│单件超出│
│批量││负偏差件数│
├──────────┼─────────┼─────────┤
│小于或等于10件│全抽│不允许│
├──────────┼─────────┼─────────┤
│大于10件,且小│大于或│不允许│
│于或等于250件│等于10件││
├──────────┼─────────┼─────────┤
│大于250件│大于或│小于或│
││等于30件│等于1件│
├──────────┼─────────┴─────────┤
│││
││n│
││∑(Qi-Qo)│
││i=1│
│平均偏差│△Q=───────│
│计算公式│n│
││△Q: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
││Qo: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
││Qi: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n:抽样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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