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
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5]65号
发布时间:1995-10-31
实施时间:1995-10-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5号)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字[1995]246号文《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40号文《关于转让部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股东年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4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