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信访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85号
发布时间:1995-10-28
实施时间:1996-01-01
现发布《信访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10月28日
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访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三章受理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四章办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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