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
文件编号:高检办发[1995]40号
发布时间:1995-10-25
实施时间:1995-10-25
《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1995年10月25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