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8 07:30:0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566号

发布时间:1995-10-16

实施时间:1995-1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16日国税函发[1995]5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