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8 07:26:4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发布时间:1995-10-10

实施时间:1995-1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点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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