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交公路发[1995]860号
发布时间:1995-09-12
实施时间:1995-09-12
交公路发[1995]860号文发布)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从事出入境汽车旅客(含旅客,下同)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换)装的企业、车辆和人员。
(二)进入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旅客、货物运输的外国及港澳地区的车辆和人员。
一、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
二、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行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议,以及实施细则;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往来。
省级及地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对出入境汽车运输进行管理的机关;在经批准开通的公路口岸设置的交通运输管理站是口岸地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监督检查机构。
一、拟定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政策、法规;制订全国出入境汽车运输发展规划。
二、按国务院的授权,负责签订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调解决在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制定统一的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
四、审批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的旅客、货物运输线路。
五、审批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
六、审批我国汽车运输企业在国外和外国汽车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代表机构。
七、指导检查全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工作。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
二、制定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
三、审批中外对应口岸间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审核申报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的旅客、货物运输线路。
四、审定企业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经营资格。
五、提出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的设置意见。
六、负责交换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
七、根据交通部授权办理、协调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有关事宜。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须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客运车辆还应携带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货运车辆应携带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经审批合格的运输车辆,承运者应提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由货主或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和运输时间及时提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货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
对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外国籍车辆在我国境内的费收项目及标准,国家政府间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有规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没有规定,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外国车辆在我国境内违章,按国家政府间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式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申请开业审批表(式样)(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式样)(略)
6.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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